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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医院集团(医院系统)所属的医院由集团直接经营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集团直接投资开办或购买、兼并医院,然后由集团自己直接经营管理。用这种模式经营管理的医院,是医院产业集团的基础,是集团的核心层。常称这种核心层医院为集团总部医院。集团凭借总部医院为后盾,采用其他经营模式,逐步扩大集团规模。
第二种是合同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医院管理公司与医院的产权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医院,管理公司无须对医院建设投资,只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合同条款规定的经营亏损风险。在经营合同期间,医院使用集团的名称、标志,加入集团市场营销网络系统,医院集团指派包括职业院长在内的各部门主要管理人员。按集团既定的经营决策、管理方法、操作规程,进行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以保持达到集团所确立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合同经营期内,医院集团收取经营管理费。
第三种租赁经营模式。
第四种是合作联营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医疗产业的不断成长,医院集团不断增多,那些独立经营的医院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了求得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那些独立经营的医院自愿地联合起来,采用统一公认标志,执行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的质量标准,与那些大的医院集团相抗衡,这就导致了合作联营医院集团的产生。这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它们之间保持财务独立。合作联营的主要目的是创造整体形象,增强营销宣传力度和互相间转送病人,联合行动所需费用由成员医院分摊。
第五种是集团特许经营模式。集团特许经营是医院集团向外让渡特许经营权,允许受让者医院使用该集团的名称、标志、管理模式,加入该集团的营销网络,成为该集团成员。但,受让者在产权上和财务上保持独立。不受集团控制,受让者向集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新医改环境下,民营医院应从调整以往的管理措施及方法入手,顺应新医改提出的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五项重点改革要求。
民营医院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服务理念,强化全员市场服务意识;二是转变经营策略,确保稳定的医疗服务市场;三是转变管理机制,打造医院核心竞争力。
“新近出台的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除了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国家还将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这是对民营医院为保障居民身心健康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和支持,也是民营医院发展、壮大的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尽管如此,黄敬生依然表示,民营医院在吸引优秀医疗人才、纳入医保体系和建立消费者的信誉等关键问题上,还有漫长而曲折的路要走。
新医改中要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但现行卫生资源却呈现出一个倒三角状况,绝大多数卫生高级人才、精尖设备存在于大城市、大医院。比如说,民营医院难以吸引高技术人才。这是由于对医疗技术人员多点执业认识上的偏颇,现行相关法规上的制约,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不适应等复杂原因造成的。目前,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多点执业还处于不公开状态,严重制约了民营医院对医疗人才的需求与卫生事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对非主体医疗服务机构的民营机构的重视、扶持和监管力度还不够,导致了虽然投资主体不同,但医院性质相同的非营利性医院仍然享受不到政策优惠。社会歧视也是民营医院建设与发展的一大障碍。
政府方面不仅要给予民营医院政策和舆论上的支持,同日时应该制定并出台多元办医格局的配套政策。如:明确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放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兴办合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民营医院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充分发挥民营医院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对民营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偿,真正实现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民营医院做大做强,使民营医疗机构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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